北京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结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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