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出资购买机动车一辆,登记在郑先生名下。后来宋先生将车交给郑先生,次年该车报废。宋先生将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向其赔偿车辆款38万元并支付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郑先生向宋先生支付折价款1万元。下面新途小涵来为大家讲解
京牌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租方和出租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就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
证据保全:如果涉及到装饰装修等损失,承租方应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以便于在诉讼中证明损失。
法律咨询: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违法行为:由于京牌租赁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关于小客车数量调控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应避免此类违法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遵守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双方应遵守法院的判决,执行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
通过上述措施,承租方和出租方可以在京牌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好选择靠谱的中介公司来保障双方的权益,新途小涵从业中为不少客户保驾护航。